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暖通空调的要求
最新的《住宅设计规范》,以其强调对多专业的要求,特别是强调对建筑设备的要求。新规范根据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的要求,建筑设备的条文从原规范的7条,增加为37条,是各部分中条文增加得最多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已于1999年3月24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笔者作为 规范编制组成员,在建设部4有关单位举办的多次宣贯活动中,介绍新规范中建设设备部分的内容,现将对暖通空调方面的要求整理成文,并涉及 一些发展可能性的相关问题,供学习和贯彻和新规范的参考,但仍应以规范及其条文说明为准。 1987年的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名称改变为《住宅设计规范》,以其强调对多专业的要求,特别是强调对建筑设备的要求。新规范根据提高住宅功能质量的要求,建筑设备的条文从原规范的7条,增加为37
暖通空调设计的设计问题
由于工作上的关系,笔者接触到一些设计单位的暖通空调工程设计,对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以下简称《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制图标准》GBJ 114-88(以下简称《制图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设计深度规定》)等有关规范、规定、标准,发现目前暖通空调设计人员在贯彻执行现行规范、规定、标准方面,在系统设计、设备选型、管网布置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将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和解决办法综述如下。 1 贯彻执行暖通设计规范、标准方面存在的问题1.1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不符合规范要求《设计规范》规定,冬季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盥洗室、厕所不应低于12℃,浴室不应低于25℃。然而,有的公共建筑的厕所、盥洗间(设有外窗、外墙)、住宅建筑的卫生间(冬季有洗澡热水供应,应视作浴室)未设散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