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变更的保护条例的问题的讨论
A:对防止施工方乱报的限制,有些合同加上以下条款,不知道这有什么要注意的呢?要附加其他条款注释么?请指教.!"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甲方审定后的结算额的5%,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B:我感觉这样加有点不太合理,因为有时变更是很大的,尤其房地产项目,可能是整楼的重新设计。所以应该监理、甲方共同审核施工方报的变更,合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中的计价方式进行计价。这样就体现了双方的平等性,也保证了变更的合理性。当然审核变更要对费用或变更后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后才能确定变更是否合理。 C:上面的条款,主要目的,是限制施工单位动这样的心思:“我多报点儿,你如果审得出来,我反正亏不了;你如果审不出来,我就赚了。”在这样的条款下,施工单位就只能按实际情况来进行结算了。因为在结算时候,变更什么的都签了证的,因此结算时候主要就是各项费用的套算,以及一些有交叉的工作的剥离和合并等等,这种情况下,再出现超出5%的差异,就不正常了。而上面这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