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