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有机废气处理系统
空气净化技术:为了给特定的应用选择最合适型号的有机处理系统,必须知道以下的:• 有机的排放流量• 有机的排气温度• 有机污染物质浓度水平• 有机污染物质的类型• 微粒散发的水平• 需要达到的污染物控制水平一般来说,您可以基于上述的原则选择适合您的处理系统。的排放流量如果待处理的流量是在 5,000 Nm 3 /h 以下,蓄热式系统(RTO)大体来说是不适用的。这是因为与热式焚烧系统来比较,蓄热式氧化器(RTO)的高成本大体上是不足以抵消它在节省燃料和电力消耗所带来好处。流量大于50,000 Nm 3 /h 时,热热力焚烧系统有严重的经济缺点,这是因为他们会产生非常高的燃料费用。然而,如果工艺需要大量的热能时,二级的热锅炉可以用来抵消高昂的燃料费用,另一个例外是每年很少运作,需处理大流量废气的应急系统。有机废气的排气温度如果待处理有机废气的温度在大约 300℃以上时,是不适合采用蓄热式系统(RTO)的,这是因为高温的待处理有机废气会大大降低换向阀的可靠性和寿命; 另外,在这样高的
含有机溶剂的废气净化方法
由于溶剂的挥发性,这种物质不仅在生产中,而且在以后的使用中一直都会给周围环境的空气造成有害的影响。在测定时,必须要遵循法规制订者所规定的极限值。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例如随着适用于涂层材料和药品生产装置以及浸渍和涂漆装置的31号BimSchV法案的实施,近年来对挥发性有机物质极限值的规定明显地严格了。这项法规将欧盟的1999/13/EG号关于溶剂的规定转变为德国的法律,其目的在于在整个欧洲的范围内将溶剂的排放量减少约20%。是否必须要采用这些浓度极限值,要视溶剂的年消耗量而定。值得注意,但是并不是真正令人吃惊的是这样一种事实,即在BimSchV法案中没有采用欧洲的1:1的数值,而是极限值更加严格了。 此外,在2002年10月1日新的TA 空气法案开始生效,这项法案普遍适用于需要审批的装置。在此法案中,不仅物质流量,而且浓度的极限值都降低了,一些物质,如二氯甲烷重新划分了等级。对于中的有机物质的含量的普遍规定是:浓度不能超过50mg碳/m3,或者物质流量不能超过0.5kg碳/h。对于划分为I级或II级的物质,适用其他的大多是更加严格的数值。那些能够符合至今为止的要求,但
常见的废气净化技术对比
恶臭气体处理常见的方法有生物分解法、活性碳吸附法、等离子法、植物喷洒液除臭法和和UV光解净化法。1.1 微生物分解法生物分解法是利用循环水流将恶臭气体中污染物质容于水中,再由水中培养床培养出微生物,将水中的污染物质降解为低害物质,除臭效率可达70%,但受微生物活性影响,培养出来的微生物只能处理一种或几种相近性质的气体,为提高处理效率和稳定运行,必须频繁添加药剂、控制PH值、温度等,这样运行费用相对比较高,投入人工也比较多,而且生物一旦死亡将需要较长时间重新培养。(对比分析表详见附件1) 1.2 活性碳吸附法活性碳吸附法是利用活性炭内部空隙结构发达,有巨大比表面积原理来吸附通过活性炭池的恶臭气体分子,初期处理效率可达65%,但极易饱和,通常数日即失效,需要经常更换,并需要寻找废弃活性碳的处理办法,运行维护成本很高,适用于低浓度、大风量气体,对醇类、脂肪类效果较明显,但湿度大的废气效果不明显,且容易造成环境二次污染。1.3 等离子法等离子法是利用高压电极发射离子及电子,破坏恶臭分子结构的原理,轰击废气中恶臭分子,从而裂解恶臭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