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统一监督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称铁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委托的铁路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相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范本
施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 审核人(项目总监) 日期 审定人(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 日期 报 签收人 日期 送 签收人 日期 编 制 说 明1、根据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部发布的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要求。该报告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所评估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状况,能对监理过程进行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及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情况。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分阶段编制,其编制阶段如下:(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完工后;(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3)单位工程完工后。4、质量评估报告基本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本工程施工质量评估阶段; (3)质量评估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情况;(5)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