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 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 年 月 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 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 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法律依据
一、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1、建筑装修装饰的定义和范围 目前有四种解释:一是“组成”说,二是“归属”说,三是“本身”说,四是“六面体”说。 ▲“组成”说 1991年8月3日,建设部在致国务院《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行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请示》(建施[1991]541号)中指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它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和空间环境,只有通过基础、主体和室内外装饰的设计与施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物。它们之间有许多内在联系,是不应该分开的。 1991年10月11日,建设部在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筑装饰行业管理问题的报告》(建施[1991]669号)中也指出: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历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内外装饰,是建筑装饰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装饰本身都依附于建筑物的主体或环境空间。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内外装饰等三个部分组成的整体,每个部分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