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一)《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 (三)《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根据《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七)《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二、实施机关 水利部,承办机构为水土保持司。 三、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