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顶或檐口的高度
嵌固条件较好一般指下面两种情况:(1) 半地下室顶板(宜为现浇混凝土板)的标高在1.5m以下,地面以下开窗洞处均设有窗井墙,且窗井墙又为内横墙的延伸,如此形成加大的半地下室底盘,有利于结构的总体稳定,半地下室在土体中具有较好的嵌固作用。(2) 半地下室的室内地面至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地下室净高的二分之一,无窗井,且地下室部分的纵横墙较密,具有较好的嵌固作用。在这两种嵌固条件较好情况下,带半地下室的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若半地下室层高较大,顶板距室外地面较高,或有较大的窗井而无窗井墙或窗井墙不与纵横墙连接,构不成扩大基础底盘的作用,周围的土体不能对多层砖房半地下室起约束作用,则此时半地下室应按一层考虑,并计入房屋总高度。
质疑《高规》中1.0.2关于高层房屋高度的界定
本帖最后由 ldbxss 于 2013-3-12 11:16 编辑 查阅《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勘误表时,无意中看到《抗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表6.1.2)中所有高度中的24m都应改成25m,再看《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2010之1.0.2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以及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混凝土结构。如果《高规》没有错误,而《抗规》以25m来界定确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结构的抗震等级,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高度在24m到25m的非住宅结构,按《高规》属于高层,查表能找到对应的抗震等级,查《抗规》也能查出对应的抗震等级,比如7度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