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关于机械排烟的补风问题?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解释,里面有讲到机械补风是规定了地下、半地下空间及其他密闭场所设置机械排烟时,要求考虑补风,并且说“对于一般有可开启门窗的地上建筑或自然通风良好的地下建筑,在排烟过程中空气压差的作用下可通过通风口或门窗缝隙补充进入排烟空间内时,可不设补风系统。”1、我注意到这里条文解释采用了门窗缝隙,那么是否意味着封闭楼梯间的开窗,以及内走道四周靠外墙房间内有可开启的窗户,都可作为机械排烟的补风口? 2、如果是这样,那么是否意味着除了地下室还有全封闭式幕墙建筑外的一般建筑都不需要设置机械补风系统?3、如果门窗缝隙可作为补风口,那么补风量的大小是否按照排烟量的50%来考虑,门窗缝隙的长度或面积是否需要计算?4、另外,一般玻璃幕墙可开启一定角度的外窗的补风面积,是否参照排烟面积中有效面积的计算方式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