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一、总 则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
【共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 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4.1 基本规定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