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前 言 本标准第5.1、5.2、5.3、5.4、6.2.5、6.3.1、6.3.2、7.1.5、7.1.6、7.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规范替代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调整了标准名称与结构: ——在卫生指标限值要求方面,调整了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和空气中二氧化碳的限值卫生要求;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范围进行了修订,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和积尘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