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程结算争议的报告
回复爱立信版主我先抛砖引玉,发上来啦,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互相学习报 告山东省标准定额站:我们所承建的****醋酸及甲醇工程,于2003年5月先后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并开工建设。但2004年3月业主邀请**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合同所约定的计价定额进行了一次性补充和调整,由此而引起合同双方在合同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定额的执行及**工程造价管理处现行的补充调整定额的执行上的争议和分歧,为此双方都咨询过中国造价管理协会。9月16日我们又到**工程造价管理处进行咨询协商,**工程造价管理处、业主、施工方没有取得丝毫一致,特向贵站汇报咨询: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和定额的选用:47.2.1安装工程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安装定额山东省单位估价表》;建筑工程执行200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枣庄地区价目表》,取费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不足部分执行化工行业定额。按乙级取费。47.2.6工程建设期间政策性调整不在执行。二、工程投标报价方式:1、安装工程:税前总价比例
怎么索赔延付工程款的损失?
某总包公司A与某分包公司B于2004年12月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65万。按合同规定,付款按进度付款;至主体验收之后A支付工程款共64万,留1万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一年之后支付。A于2005年元月,2月,3月三次共支付44万。工程于2005年4月底通过主体验收,之后B公司再也未收到A公司支付的任何工程款,直至2005年12月中旬,A公司支付B公司剩余应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国家银行公布年贷款利率为5.58%)请问:B公司是否可以向A公司讨回由于A延付工程款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如果能,应该怎么计算?需要一些什么证据?我觉得这样回答:可以讨回,索赔理由符合国家标准GB/T50326-200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第12.6.4.5条“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7个月(2005.5~2005.12)的计算时间,5.58%÷12×7×200000=6000元。证据有:合同附件,B公司全部完工时候的资料依据,A单位曾经支付款的存根还有一些什么补充或改正的,希望大家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