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区别
(一)关于栏杆:(旧版) 第4.2.4条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新版)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24m,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24m(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高度<=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