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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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目 录1 范围2 引用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规划3.1 总则3.2 规划编制程序3.3 农用地及村镇用地整理项目规划3.4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5 土地开发项目规划3.6 土地复垦项目规划3.7 建设用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3.8 规划成果4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设计 4.1 基本规定4.2 农田平整工程设计4.3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设计4.4 排灌电气工程设计4.5 农村道路工程设计4.6 农田生态防护林设计4.7 园地整理工程设计4.8 牧草地整理工程设计4.9 养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0 林地整理工程设计4.11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4.12 城市、村镇用地整理工程设计4.13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4.14 土地开发工程设计4.15 设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