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增加11%
11月9日在青岛结束的“全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说,“十五”期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年均增加约11%,2005年已达13.44亿吨,受污染的耕地高达1.5亿亩;许多大中城市被“废物山”重重包围;大量城市的工业企业搬迁到郊区,使长期填埋富集在土壤中的各类固体污染物,影响入住居民的身体健康;社会上大量危险废物未得到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甚至被非法再利用等情况时有发生;个别地方非法拆解、加工废旧物资,焚烧、酸洗、土冶炼等造成当地土壤不能耕种、水无法饮用、大气严重污染。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大于60%;危险、医疗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这是“十一五”国家环保规划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提出的总体目标。如同降低能耗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垃圾填埋厂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成了集中污染源。据介绍,我国有90%的垃圾填埋厂地下水水质超过国家标准,垃圾焚烧厂普遍存在烟气不达标及飞灰未安全填埋问题,绝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得不到无害化处置,还通过雨水冲刷等途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危险废物 令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