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图一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图二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