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图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图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图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图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