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结构钢筋绑扎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7 质量控制 7.1 钢筋的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口钢筋焊接前必须进行化学成分检查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焊接。 7.2 钢筋表面应保护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7.3 钢筋对焊或电弧焊焊接接头,按规定取试件,其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必须符合《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的标准》JGJ/T27—2001的规定。 7.4 HPB235级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其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7.5 当设计要求钢筋末端需作135°弯钩时,HRB335级、HRB400级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6 钢筋作不大于90°的弯折时,弯折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 7.7 箍筋的弯折角度,对一般结构不应小于90°,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应为135°。 7.8 搭接接头同一连接区段内的搭接钢筋接头为50%。 7.9 造柱伸出钢筋位移:除将构造柱伸出筋与圈圈梁钢筋绑牢外,并在伸出筋处绑一道定位箍筋,浇筑完混凝土后,应立即修整。 7.10 凡本标准中未提到的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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