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作业指导书(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控、方法)
项目 检查(验)内容及质控要点 检查(验)数量 检查方法
混凝土预制桩
1、桩的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桩位、桩长、桩径。
2、对接桩用焊条、压力表和设备的检验。打入(静压)深度、停锤标准、静压终止压力值及桩(身)架垂直度。锤击桩的每米进尺锤击数、最后1m进尺锤击数、总锤击数、最后三阵贯入度及桩尖标高等;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情况。分为施工前检查、施工检验、施工后检验。
3、钢筋骨架的制作、接桩压桩等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及JGJ94-2008第7.1节至7.5节的相关要求。 焊接接头的质量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测不得少于3个接头。
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外观检查。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 1、检查桩的规格、批号、制作日期、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检查; 检查桩位、桩长、桩径;检查打入(静压)深度、静压终止压力值及桩(身)架垂直度。对接桩用焊条、压力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情况。按JGJ94-2008表6.2.4和表7.4.5规定检查成桩桩位偏差。
2、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验算接头强度。
3、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JG197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焊接接桩除应符合《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JGJ94-2008第7.3.3条的规定。 焊接接头的质量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测不得少于3个接头。 检查质量保证资料,观察检查。
钢桩 1、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外观质量检查。对接桩用焊条、压力表和设备的检验。桩位、桩长、桩径。检查打入(静压)深度、静压终止压力值及桩(身)架垂直度。接桩质量、接桩间歇时间及桩顶完整情况。
2、钢桩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钢桩的防腐处理及施工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4.1.18、第7.6节的规定。焊接质量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JGJ81的规定 每个焊接接头除应按JGJ94-2008表7.6.5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进行超声或进行X射线拍片检查,对于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3个接头。 施工前检查、施工检验、施工后检验。观察检查。
灌注桩 1、原材料及其制品的质检报告\实验报告。桩中心位置、孔深、孔径、垂直度、泥浆比重、含砂率、黏度、沉渣厚度、充盈系数、混凝土配合比、塌落度。
2、发现桩身中、下部位有明显扩经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钢筋笼的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 JGJ94-2008表6.2.5的规定。
3、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连接方式应符合JGJ107和JGJ18及GB50204的规定。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当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设在内侧。 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根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立方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每组试件应留3件。 分为施工前检查、施工检验、施工后检验。检查质量保证资料,观察检查。
承台施工 1、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2、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项目 检查(验)内容质量控制要点 检查(验)数量 检查方法
桩的现场
检测 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2、桩基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应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第9节的规定要求。
3、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受检桩选择及检测应符合JGJ106第3.3.3条、第3.3.4条的规定;
4、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JGJ106-2—3表3.5.1的规定。并按本规范7-10章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IV类桩应进行工程处理。
5、用于检测桩身完整性的声测管,应采用适宜方法固定,并沿桩截面外侧呈对称布置,≤800mm时,为2根管。
6、单桩竖向静载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桩应加载至破坏。
1、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的2.0倍。
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3、对有接头的混凝土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
4、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打入式预制桩符合JGJ106第3.3.2条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检测,在相同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
5、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为:柱下三桩或三桩一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6、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JGJ106第3.3.5条规定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之内时,不应少于2根。对第3.3.5条规定条件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发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第3.3.5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水平承载力检测.检测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7、验证和扩大检测:当出现规范JGJ106-2003第8.4.5条和第9.4.7条中所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宜采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桩身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桩身或接头存在裂隙的可采用高应变法验证。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对低应变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III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方法验证检测。 1、检查检测机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检测人员资质。
2、观察和旁站检查。
3、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抽检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经确认后扩大检测。
4、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和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III、IV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声波投射法可改用钻芯法),在未检测桩中继续扩大抽检。
项目 检查(验)内容质量控制要点 检查(验)数量 检查方法
基坑支护
基坑开挖
1、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①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管道的安全正常使用;②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2、锚杆的施工与检测应符合JGJ120-2012第4.8节的各项要求;土钉墙的施工与检测质量应符合JGJ120-2012第5节的各项要求。
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4、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5、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限内,应按JGJ120-2012第8.1.6条的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6、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1、土钉墙的质量检测应按JGJ120-2012第5.4.10条的规定执行;
2、锚杆的抗拔试验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附录A执行。
3、土钉的抗拔试验按JGJ120-2012附录D执行。
4、复合土钉墙的施工与检测应符合《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的规定要求。 1、检查所用原材料、设备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复验报告;
2、检查常规的人员、技术、材料、设备、场地准备情况;
3、对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认真检查观测控制点、监测点的保护情况;检查场区内既有给水、排水管道的运行、维护情况;检查周边地面堆载、动载情况
4、检查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
基坑监测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检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检测。
2、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程》GB50497-2009第7.0.4条的情况时,应提高检测频率。
3、基坑工程检测必须确定检测报警值,检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基坑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4、当出现GB50497-2009第8.0.7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基坑监测数据、现场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反馈。当出现规程第8.2.23条的情况时,应立即报警。 检测项目的检测频率应综合考虑基坑类别、基坑及地下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以及周边环境、自然条件的变化和当地经验而确定。当检测值相对稳定时,可适当降低检测频率。对于应测项目,在无数据异常和事故征兆的情况下,开挖后现场仪器检测频率可按GB50497-2009表7.0.3确定。 1、检查检测合同、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检查检测仪器、设备合格证和校验合格证明;
2、检查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