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已由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和授予。并且不家监理工作组织责任,具体职责和权力如下: 1、组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机构。根据项目种类,规模,复杂程序,管理方式等确定机构的组成及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必要的具体工作程序和制度。 2、根据工程项目种类,组织制定监理工作大纲,监理工作计划,监理工作细则,表格等。 3、批准并书面任命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组长),并赋予他们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增减或收回这种赋予。 4、按“监理合同”规定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总的施工组织计划总施工进度计划,技术负责人及人员配备,机械设备,主要材料到场情况。 5、审核年度、季度开工报告,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下达开工令(或开工通知)。 6、汇总和签认监理组报送的。〈工程进度表〉,随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施工进度会导致合同期严重延误时,应对驻地工程师提出的终止合同执行的详细报告进行审查,并提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7、审批监理组签送的〈工程计量表〉,据此审批施工单位报送〈支付月报表〉,并报建设单位作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费用的凭证,并以此通知建设单位付款。 8、对工程项目的支付标准(单价)和价格调整,有按合同规定最终作出决定的权力。 9、审议和决定工程的暂停工及工期延长。 10、审查批准重要的设计变更,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工艺等。 11、决定工程的项目,范围和内容。 12、对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合同争议、纠纷、索赔等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以驻地工程师提供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以求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纠纷、并有权最后确定索赔费用。 13、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 14、监督施工单位对重大工程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详细报告。 1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建设单位授予或暗含的一切权力。 16、除委托书中有明确规定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义务。 1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当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时或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托,行使总监理工程师一切职责和权力。
[西藏]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图一
[西藏]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图二
[西藏]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图三
[西藏]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图四
[西藏]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大纲-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