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区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
厦门地区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技术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为在厦门市建筑桩基工程中全速地应用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以下简称人工挖孔桩),做到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地区各类建(构)筑物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与检测。 1.3人工挖孔桩施工方法的特殊性,决定其实施工中较其它型具有更大的安全风险;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以下风险及义务: 1.3.1建设单位必须际担因人工挖孔桩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而产生一切不可预见风险的责任; 1.3.2建设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应将周边环境详细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周边环境详细资料包括:场地周围1~2倍桩长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基础类型、埋深、基础荷载大小、上部结构现状及对差异沉降的灵敏性;场地周边各类地下设施,包括一止、下水、电缆、煤气、污水、雨水等管线或管道的分布和性状。 1.4本规定未详之处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1.5本规定由厦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