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理单位)
内容简介 三、安全岗位职责 3.1高级驻地的职责 1、履行合同要求,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改建办和总监办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本办辖区内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组织领导本驻地办的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负责对各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的督促、落实,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支持本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权利,及时研究处理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3安全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本办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承包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督促承包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检查承包人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中有关安全内容,经高级驻地批准后开工。 4、对安全设施、设备和措施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当出现安全事故的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制止并纠正,有权报请高级驻地下达停工令和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可行性、可靠性,结合施工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并发出相应的修改完善的监理指令,待符合强制性标准后报请总监工程师审批。 2、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意见以正式的文件形式向公司本部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部门将驻地办书面报回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作为考核驻地办工作水平及能力的重要依据,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反馈所上报的审查意见。适时组织学习交流,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的水平。 …… 4.3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2、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 。 3、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工程师定期不定期召开现场安全会议,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承包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控制状况,可邀请总监办、业主参加)。 4.4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1、监理工程师巡查中发现严重冒险作业等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工程师将组织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