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市某混凝土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84天,承建单位应提交现场试验室的设置计划报送监理机构审批。 (2)在每分部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以前,承建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并向监理机构提供一式4份至少包括3天、7天、14天、28天或可能更长龄期的试验成果或试验推算资料,报监理机构审核。 (3)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28天前,承建单位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配合比计划报送监理机构。 (4)在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至少72小时承建单位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使得在材料取样、试验、试验室配料与混凝土拌和、取样、制模、养护及所有龄期测试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赶到现场。 (5)混凝土工程开工28天前,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施工水平向监理机构报送混凝土工程施工措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