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二十二)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办法
为指导项目监理部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报审表》的职责、时机、要求和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项目监理过程中为进行质量控制采取必要的工程停工、复工强制措施的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整改通知及整改复验作业指导书 监理表式汇总 监理服务查验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签署《工程暂停令》。 3.2 监理工程师对需要责令承包单位停工的项目填报《工程暂停令》并跟踪验证是否具备复工条件,在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在《工程复工报审表》上填写项目监理部复查意见。 4 工作程序 工程暂停及工程复工处理流程见图1。 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