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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合计改动35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 3. 强制性条文22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山区场地、防震缝、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以及已列入工业建筑强制性条文的内容15条。 4. 其他修改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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